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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吳堡縣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待遇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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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0160921141/2022-02416 發布機構 吳堡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 2022-12-13 14:24
        名稱 吳堡縣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待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平,根據榆林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市屬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的通知》(榆政國資發〔2022〕71號)要求,結合我縣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是指由縣國資辦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包括縣委、縣政府及縣委組織部等任命的企業董事長、黨組織書記、總經理以及紀檢書記、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工會主席等其他副職負責人。

        具備市場化運行條件,具有一定良好經濟效益的國有企業可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有效激勵。以現代企業制度為方向,健全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將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相結合,強化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責任,增強企業發展活力。

        (二)堅持分類分級管理。建立與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嚴格規范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縣屬國有企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

        (三)堅持統籌兼顧。形成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與企業職工之間的合理工資收入分配關系,合理調節不同行業企業負責人之間的薪酬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四)堅持規范秩序。強化政府監管,加強企業自律,完善縣屬國有企業薪酬監管體制機制,規范收入分配秩序,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按照本辦法實施薪酬管理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實施企業年度考核評價工作;

        (三)企業生產經營穩定,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健全,能及時發放職工工資,足額繳納基本社會統籌費用。

        第五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考核獎勵三部分構成。其中年度考核獎勵依據《吳堡縣縣屬國有企業考核辦法(試行)》的考核結果執行。

        企業負責人薪酬為稅前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章 基本年薪

        第六條 基本年薪是指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以上年度榆林市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然后根據企業類型分類進行確定,其中:競爭類企業為1.5倍,公共服務類企業為1.3倍。

        第七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由縣國資辦依照本辦法核定后執行。當年度企業基本年薪未確定前,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預發,基本年薪核定后,由企業根據核定結果調整清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 縣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法人正職)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數為1,非法人正職的分配系數不超過0.95,副職負責人的分配系數平均不超過0.8。

        下屬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分配系數平均不超過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的0.9。其他負責人以本公司主要負責人分配系數為基數,參照集團公司分配系數進行分配。其他企業以上一級企業為基數,按照層級分配系數進行分配。

        第九條 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以實際崗位任職時間為準,按月支付。

        第三章 績效年薪

        第十條 績效年薪是指與縣屬國有企業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確定。

        縣屬國有企業年度考核評價系數,由縣國資辦根據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

        第十一條 縣屬國有企業年度考核評價為C級的(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企業負責人不得領取績效年薪。

        第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由企業根據縣國資辦核定的薪酬總額按月兌現。

        當年企業績效年薪未確定前,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的1倍,平均分攤到月預發。年度考核確定后,由企業根據縣國資辦核定的薪酬總額調整清算,多退少補。

        第四章 福利保障

        第十三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按照國家和監管機構有關規定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負責人繳費比例不得超過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

        企業當期繳費計入企業負責人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平均水平的3倍。

        第十五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按照國家和監管機構有關規定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其繳費比例不得超過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企業負責人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按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縣屬國有企業為企業負責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基本年薪與績效年薪之和確定,最高不得超過榆林市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七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的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福利性待遇,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

        (一)企業負責人除享受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福利性待遇外,不得在企業領取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

        (二)企業負責人按標準領取符合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有關津補貼收入,要報縣國資辦備案。

        第十八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依據企業相關規定,領取獎金或津補貼等其他貨幣性收入。

        第五章 職業經理人薪酬

        第十九條 縣屬國有企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

        縣屬國有企業的控股股東應對其職業經理人相關工作制度審核把關,特別在確定標準、規范程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方面把關。

        第二十條 縣屬國有企業對職業經理人實行契約化管理,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職業經理人管理制度,包括選聘、簽訂完備的書面勞動合同、業績考核、薪酬水平、退出機制等。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加強薪酬管理委員會建設,依法依規對聘用的職業經理人加強業績考核,建立與考核結果緊密掛鉤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二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中職業經理人的薪酬結構和水平,由企業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報縣國資委同意,下屬國有企業子公司職業經理人薪酬待遇報縣國資辦同意。

        第六章 特別獎勵

        第二十三條 縣屬國有企業年度考核中,在經營業績、科技創新、品牌建設以及企業結構調整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經縣政府同意予以特別獎勵。

        第二十四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特別獎勵實行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

        第二十五條 縣屬國有企業特別獎勵中物質獎勵金額不超過榆林市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精神獎勵以授予獎牌或榮譽稱號為主。

        第二十六條 縣屬國有企業對標國內、國際同行業先進企業和先進水平,在企業規模、經濟效益、科技創新、經營機制等方面實現趕超的,對企業負責人予以特別獎勵。對標考核特別獎勵納入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績效年薪按照縣國資辦核定的薪酬總額支付,企業不得在薪酬總額以外向企業負責人支付其他任何貨幣性收入(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除外)。縣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以及所屬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薪酬支付和福利保障、津補貼等發放情況,需報縣國資辦備案。

        第二十八條 建立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對年度內出現重大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及年度考核為C級,根據企業負責人承擔的責任,相應扣減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并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發績效年薪。

        追索扣回辦法適用于已離職或退休的監管企業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建立定期報告制度。企業于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將每半年薪酬發放情況匯總上報縣國資辦。

        第三十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兼職或在本企業外的其他單位兼職的,不得同時在任職和兼職企業(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補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

        第三十一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因崗位變動調離企業的,自任免機關下發職務調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和年度獎勵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工資關系不得保留在原企業。

        第三十二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因崗位調整但工資關系按規定保留在原企業的,自任免機關下發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資待遇參考本企業同崗位負責人的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的80%進行確定。

        第三十三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按規定領取養老金的,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和年度獎勵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及各種津補貼。

        第三十四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實行臺賬管理,其薪酬及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在財務統計中單列科目,單獨核算并設置明細賬目。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離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兌現個人收入的原始材料應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五條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在企業費用中列支,在工資統計中單列。

        第三十六條 縣屬國有企業、下屬子公司負責人的差旅住宿費標準可參照縣級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相關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健全企業內部監督制度??h屬國有企業要將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補償保險等納入公司業務公開范圍,接受職工監督。

        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依照職責權限,充分發揮對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監督作用。

        第三十八條 縣國資辦對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的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檢查。

        (一)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存在違反規定自定薪酬、兼職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并追回違規所得收入。

        (二)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因違規違紀受到處理的,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績效年薪。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縣屬國有企業應規范所投資的獨資、控股企業薪酬管理,對所投資企業薪酬管理辦法和薪酬分配總額進行核準,并報縣國資辦進行核準。

        第四十條 縣屬國有企業參股的國有及非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董事、監事等負責人的薪酬分配,由派出機構參照本辦法,加強和改進薪酬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1.吳堡縣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吳堡縣縣屬國有企業一般員工薪酬核定標準

                  3.適用本辦法的縣屬國有企業名單


        附件1

        吳堡縣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

        吳堡縣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構成。

        一、基本年薪

        (一)基本年薪確定

        1、競爭類企業:

        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上年度榆林市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5倍×企業負責人分配系數

        2、公共服務類企業:

        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上年度榆林市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3倍×企業負責人分配系數

        (二)企業負責人分配系數

        縣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法人正職)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數為1,非法人正職的分配系數不超過0.95,副職負責人的分配系數平均不超過0.8。

        下屬子(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分配系數平均不超過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的0.9。其他負責人以本公司主要負責人分配系數為基數,參照集團公司分配系數進行分配。其他企業以上一級企業為基數,按照層級分配系數進行分配。

        (三)基本年薪支付

        當年企業基本年薪未確定前,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預發?;灸晷胶硕ê?,由企業根據核定結果調整清算,多退少補。

        二、績效年薪

        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評價系數

        (一)年度考核評價系數

        縣屬國有企業年度考核評價系數,由縣國資辦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在0~1.5之間確定??己私Y果為A級時,年度考核評價系數在1.3~1.5之間;考核結果為B級時,年度考核評價系數在0.8~1.2(含0.8、1.2)之間;考核結果為C級時,年度考核評價系數為0。

        (二)績效年薪支付

        當年企業績效年薪未確定前,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的1倍,平均分攤到月預發。年度綜合考核確定后,由企業根據縣國資辦核定的薪酬總額調整清算,多退少補。


        附件2

        吳堡縣縣屬國有企業一般員工薪酬核定標準

        吳堡縣縣屬國有企業一般員工平均年度薪酬標準:公共服務類企業按照上年度榆林市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榆林市統計局每年發布)的0.8倍進行核定;競爭類企業按照上年度榆林市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倍進行核定。企業內部崗位薪酬分配由企業自行確定,報縣國資辦備案。


        附件3

        適用本辦法的縣屬國有企業名單

        1.吳堡縣城市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

        2.吳堡縣工業發展有限公司

        3.吳堡縣千年石城文化旅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4.吳堡縣新區開發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文字解讀:吳堡縣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待遇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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